婦離婚訴請夫給付180萬生活費 獲勝訴
【聯合報╱記者白錫鏗╱即時報導】 2009.08.05
台中縣民劉姓婦人訴請丈夫李姓男子給付生活費用,李辯稱妻子與妹婿有染,又買巫婆布偶嚇子女、半夜燒紙錢、磨菜刀為由拒絕給付;但法官查出李曾在調解筆錄上簽立同意不會再對劉婦暴力相向,並承諾每月給付3萬生活費,法官今天判決李給付劉婦180萬元。
劉婦表示,婚後丈夫懷疑她有外遇,經常對她拳腳相向,還不願負擔家計,氣得她離家出走,經李訴請履行同居,她為避免牽連胞妹,92年底調解時,李說不會對她暴力相向,且答應每月25日給她3萬作為家庭生活費用,她才同意返家。
未料,她返家後,丈夫依然對她暴力相向,也拒絕給她生活費用,她才提出刑事告訴,法官判他拘役50日;她並訴請丈夫給付生活費用,時間從92年底至97年底,共計60個月,合計180萬元。
李姓男子則稱妻子與妹婿有染,子女發現媽媽與姨丈同睡一張床;他並強調妻子情緒不穩定,服用藥物治療,曾買巫婆布偶嚇子女、半夜磨菜刀、燒紙錢,還拿馬克杯砸毀電視。
不過,法官查出李在調解筆錄上,同意每月給付妻子劉婦3萬生活費用,依當事人契約自由原則,李某自應依約定內容履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