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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奶病故 私生子可帶回台辦認養

*資料來源:蘋果日報/記者蔣永佑採訪整理

讀者丙君問:

一個台商甲在中國外遇生子,因中國不准未婚生子,甲找朋友乙去大陸跟女方結婚,小孩跟母姓,生父登記為乙。後來外遇女方病死,甲獲元配諒解想把小孩帶回台灣,請問那種方式較好?一、甲去中國鑑定親子關係「認養」小孩,換回父姓後帶回台灣;二、乙去中國申請將小孩帶回台灣,再由甲做親子鑑定,依法認領小孩,有沒有辦法可以避免假結婚和偽造文書?

律師李後政詳解:

要從上述兩方法中選擇,基本上先建議請中國法律專家先研究兩個問題:一、此情形是否可以不透過類似台灣的「否認子女之訴」,以訴訟否認乙與小孩之間的親子關係,再直接承認小孩為甲的婚生子女加以認領(非認養)?還是必須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才能辦理認領?二、若不必辦理前述否認子女之訴及認領,乙如何直接將小孩帶回台灣?

可在台自首換緩起訴

其次,是在台灣或者中國假結婚?如果是在台灣假結婚,偽造文書等違法的問題就沒有辦法避免,或許由甲、乙向檢察官自首換得緩起訴是比較好的選擇。

若在中國假結婚,依《刑法》規定,國人在境外犯下偽造文書這類三年以下的輕罪並不適用,亦即在台灣不構成犯罪。至於在中國偽造文書有無刑責及其輕重,一方面要請中國法律專家了解,另一方面也不是台灣這所能掌握的風險。所以建議,乙如果能夠直接把小孩帶回台灣,會是比較好的選擇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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